近日,甘肅省委省政府在全國率先出臺《河長制湖長制督察方案》,通過嚴管、嚴督察,進一步壓緊壓實各級河湖長責任和相關部門職責,強力推進河湖長制各項任務落實見效,徹底糾正河湖亂象,使河長制發(fā)揮應有作用。
督察突出部門聯(lián)動。督察工作以甘肅省委、省政府名義開展,督察組組長由甘肅省河長制聯(lián)席會議成員單位正廳級領導同志擔任,副組長由成員單位副廳級領導同志擔任,督察組成員包括各成員單位骨干及其下屬單位技術力量、第三方機構人員。
督察突出全面高效。督察對象為各市州黨委、政府及相關部門,并下沉至部分縣(市、區(qū))黨委、政府及相關部門,原則上每3年對各市州督察一輪。同時,為提高督察效率,充分考慮河流水系的完整性,同一條河流所經(jīng)市州盡可能安排在同一年度開展督察。
督察突出責任落實。督察內容主要為各地河湖長制各項制度執(zhí)行情況,市州黨委、政府及市州總河長、河長、相關部門履職盡責情況,市州黨委、政府研究部署河湖長制工作,推動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情況;水資源管理、水域岸線管理、水污染防治、河湖采砂管理、水環(huán)境治理、水生態(tài)修復、行政執(zhí)法監(jiān)管、完善河湖管理保護法規(guī)制度等主要任務完成情況;河湖“亂占”“亂采”“亂堆”“亂建”“亂排”等突出問題整治情況。
督察突出考核問責。督察結果納入河湖長制年度考核。對督察發(fā)現(xiàn)的河湖違法行為,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。對河湖生態(tài)問題十分突出、河湖水質明顯惡化或者黨政領導干部在河湖保護方面不作為、亂作為,甚至失職瀆職、濫用職權,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,按程序移交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處理。